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所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所以未按照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