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到發證部門復審。逾期未復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Q3起重指揮、Q4橋門式起重司機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并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特別注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與“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兩種不同的證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兩者沒有共同點,不通用,證書全國有效。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各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都要復審,復審年限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