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其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尤為重要。
202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DB31/T 540-2022《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下文簡稱《管理要求》)中進一步明確了單位各崗位、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
基本要求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的負責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應結合實際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通過文件正式任命并經過消防培訓,崗位人員發生變更應及時修訂文件和組織培訓。
理清多方消防安全責任
4.1.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強調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4.1.7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等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應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新版《管理要求》中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職責進一步明確,并將職責履行頻次做了明確要求。
消防安全責任人
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高層公共建筑應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每月組織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消防安全管理人
每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每年至少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每月組織編制消防工作情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存檔,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新版《管理要求》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根據《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編碼:4-07-05-04)、《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等規定內容整合而成。
并結合實際突破性要求與外包服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避免出現臨時招聘安排不具備消防設施操作證的人員上崗的情況。
強調勞動合同簽訂、持證上崗
4.4.1 與單位(含外包服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經專業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應掌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設施聯動控制系統的功能原理及操作規程,熟練操作工作單位的消防設施設備。
4.4.2 設有集中報警系統及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持有中級及以上的消防設施操作證。
員工消防安全職責
新版《管理要求》除了強調員工需遵守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掌握基本消防技能外,還需承擔自檢自查、相互監督的職責。
到崗、離崗之前自檢自查
4.5.4 每日到崗后及離崗前應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員工相互監督
4.5.5 監督其他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除此之外,《管理要求》中強調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員工應在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各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新版《管理要求》中細化了單位安全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技術主管部門等不同職能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
-安全主管部門-
4.6.1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具體實施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單位各部門和員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4.6.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指導并監督單位范圍內的執行情況。
4.6.3 按計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每月分析單位消防安全形勢,對存在火災隱患、削弱消防安全管理、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部門和個人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并將情況告知相關部門、領導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6.4 組織或指導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4.6.5 負責施工作業中消防安全的審批和監管,審查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國家、行業或地方職業鑒定中心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4.6.6 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根據相關制度和消防獎懲規定開展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通報給人事主管部門。
-人事主管部門-
4.7.1 根據法律法規及單位實際,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查、配齊具備資質能力的消防工作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并結合單位實際及時向主管領導建議調整和補充相關人員。
注: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直接從事電工、燃氣、鍋爐、危險化學品等特殊種類作業的從業人員,應持有國家、行業或地方職業鑒定中心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4.7.2 制定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所有員工上崗前均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培訓。
4.7.3 依照消防工作相關制度協助安全部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員工考核,并予以獎懲。
-技術主管部門-
4.8.1 制定消防設施設備的操作、維保和檢修規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4.8.2 制定或審核消防設施設備年度、月度檢修計劃,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4.8.3 制定或審核消防設施設備專項整修、改造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并組織實施。
4.8.4 組織消防設施設備的專業培訓。
4.8.5 對消防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保、檢測和故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總結、考核和評估。
微型消防站
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令調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新版《管理要求》強調了微型消防站的職責。
微型消防站職責
4.9.1 根據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和本單位所屬行業、單位性質、規模等實際情況,配備符合要求的執勤用房、裝備器材、辦公用品,并落實相關人員。
4.9.2 熟悉單位、場所平面布局、重點部位和固定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快速參與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
4.9.3 制定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4.9.4 制定完善單位、場所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4.9.5 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業務培訓。
4.9.6 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應急響應機制,接受上海市應急聯動中心、屬地消防救援機構統一調派。
單位未履行法定職責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